金融
各外資保險公司:
為加強對外資保險公司與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的監管,我會決定進一步提高相關信息披露要求,現將具體內容通知如下:
一、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之間安排臨時分保(包括預約分保)的,應于每季度結束后30天內將在該季度生效的每筆臨時分保情況報告中國保監會。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儍r過程以及對手的報價情況;
?。ǘ┻x擇關聯企業的原因;
?。ㄈ┲饕直l件,包括涉及的險種、保險標的風險狀況、再保險方式、分入或分出保費;
?。ㄋ模┱f明再保險分入分出雙方承擔的保險責任是否相同;
?。ㄎ澹┍壤直5姆秩牖蚍殖霰kU金額、手續費支付方式及金額;
?。┡c非比例分保相關的所有比例分保安排情況。
二、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之間安排合約分保的,應于合約生效后3個月內報告中國保監會。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儍r過程以及對手的報價情況;
?。ǘ┻x擇關聯企業的原因;
?。ㄈ┖霞s的主要條件,包括涉及的險種、再保險方式;
?。ㄋ模┍壤直5氖掷m費及其支付方式、純益手續費的計算方法及其支付方式;
?。ㄎ澹τ诒壤直?,如分入分出雙方承擔的保險責任不同,還需提交精算責任人簽署的或第三方(如精算咨詢公司,下同)提供的定價報告,包括分入分出雙方的保險責任、原始保單的定價、再保險的定價;
?。τ诜潜壤直?,還需提交精算責任人簽署的或第三方提供的定價報告。
對于本條第(五)、(六)款,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僅需報告合約分保的價格及各再保險人的份額:
1、關聯方不是合約的首席再保人;
2、關聯方在合約中所占的份額不超過50%,對于多層的非比例合約,關聯方在每一層中所占的份額不超過50%。
三、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之間安排的合約分保,還需針對不同的會計方式報告下列內容:
?。ㄒ唬τ诓捎脴I務年度安排的健康險、意外險、壽險業務的合約分保(YRT除外),需報告長期健康險、長期意外險、長期壽險業務的原始保單保險期限;
?。ǘτ诓捎檬鹿誓甓劝才诺暮霞s分保(除險位超賠、事故超賠外),需提交精算責任人簽署的或第三方提供的涉及該合約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報告,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方法及轉入金額;
?。ㄈτ诓捎脮嬆甓劝才诺暮霞s分保,需提交精算責任人簽署的或第三方提供的涉及該合約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報告和未決賠款準備金報告,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方法及轉入金額、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計提方法及轉入金額。
四、對于由分出公司提存分入公司應提的部分或全部準備金的再保險方式,除報告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的內容外,還需報告下列內容:
?。ㄒ唬┰急味▋r時的假設利率;
?。ǘ┓殖龉緦τ谔岽娴臏蕚浣鹦柚Ц兜睦?。
五、外資保險公司應在每季度結束后30天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當年累計至該季度的《外資保險公司與關聯企業再保險交易季度統計表》書面及電子文檔,并按照每個關聯企業分別統計。
六、外資保險公司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上兩年度的《外資保險公司與關聯企業再保險交易年度統計表》書面及電子文檔,并按照每個關聯企業分別統計。
七、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再保險關聯交易應嚴格按照《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5〕2號)的有關要求操作。
八、本通知所稱外資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國獨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九、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中國保監會頒布的有關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冒險島伴侶